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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,2月26日,一条3斤多重的娃娃鱼
被黄渡派出所民警重新放归黄渡河
以下视频来源于
营山县公安局
该条娃娃长62厘米,重3.6斤。
大鲵(俗称娃娃鱼),其背部皮肤光洁平整,
皮薄均匀,有蜡质光感,皮肤大多有花纹,
体色深。野生娃娃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
案件回顾
2021年2月24日晚,营山县公安局黄渡派出所民警对辖区河流进行巡视,次日凌晨4时许,发现在黄渡镇河段有人利用小渔船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,于是将在河中用渔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。经讯问,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4日晚通过操作自己家中的打鱼船在黄渡河中利用渔网捕捞水产品,至案发,共捕获各种鱼类13余斤,其中含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娃娃鱼一只(重3.6斤),后经营山县农业局工作人员鉴定,该“娃娃鱼”无外伤,符合放生条件。目前,黄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营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相关法律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: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附:
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禁捕的通告
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,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,维护水域生态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四川省(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〉实施办法》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》(农业农村部通告[2019]4号)、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川农函[2020] 123号)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,现将我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相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捕范围
(一)消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(消水镇门坎石电站至黄渡镇黄渡大桥段),常年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。
(二)除消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营山县境内天然河流,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,暂定实行10年禁捕。
二、禁捕时间
从2021年1月1日0:00起实施。
三、法律责任
严禁在禁捕水域内从事一切非法捕捞行为。禁止使用船只、小舢板、充气轮胎、皮划艇等漂浮捕捞载具进行捕捞;禁止使用定置网、徒手抛网、刺网、地笼、布围子、迷魂阵、滚钩、以及用鱼鹰捕鱼等捕捞行为;禁止使用电、毒、炸非法捕捞行为。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原因需采捕水生生物的,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
未经有关机关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捕水域以任何形式捕捞任何水生生物,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和《四川省(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〉实施办法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举报电话:营山县农业农村局0817-8365666;
营山县公安局110;
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17-8231524。
营山县人民政府
2020年12月11日
来源|营山公安